宿迁市人才“购房券”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2017-02-06 5449次阅读 宿迁人才网官网
 

宿迁市人才“购房券”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五大行动计划”,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打造中心城市人才高地,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购房券”作为兑现购房补贴的凭证,主要面向在市区(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全职工作或创业的各类人才。具体标准如下:

以上人才须为当年度新引进,与引进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地持续缴纳社会保险。在市区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参照以上标准发放,申报人须为牵头人或主要创办人,在创办企业中占股不少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企业应于上一年度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费。

二、申请兑现流程

“购房券”实行全年受理、集中审核兑现,具体流程为:

1、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宿迁市“购房券”申请表》,由单位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附教育部学历认证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劳动(聘用)合同(自主创业人才需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社保证明(境外或返聘人员可不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市直单位由市便民方舟“宿迁英才”窗口统一受理(市区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1号楼一楼);各区、市各开发区、园区所属单位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底。

2、在各区、市各开发区、园区初审基础上,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建议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定年度资助人选名单。

3、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人才凭身份证到所在地人社部门签订资助协议并领取“购房券”。“购房券”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本人使用,夫妻双方可累加使用。

4、人才购房后,凭“购房券”、社保证明(自主创业人才需同时提供企业社保和纳税证明)、房产证(须在市区购房)、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于每年7-9月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兑现。按资助金额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到位,有效期内未申请兑现的视为自动放弃(兑现额度不超过房产成交金额,创业人才兑现额度不超过企业纳税总额)。

5、“购房券”首次申请兑现时,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人才购房优惠”印章,5年内所购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市人社局负责“购房券”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市直单位的“购房券”由市人社局负责发放和兑现,市各开发区、园区和区属单位的“购房券”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和兑现。

2、各区、开发区、园区人社部门在每季度末向市人社局上报“购房券”发放情况,并由市人社局报市人才办和市住房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3、“购房券”兑现所需资金由单位所在区、开发区、园区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50%,市直单位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参照执行,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4、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宿迁市“购房券”申请表(全职工作类)

      2.宿迁市“购房券”申请表(自主创业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