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的意见》(宿发〔2012〕17号),通过政府各类政策引导资金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市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针对本市创新资源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由市政府无偿向企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发放。领取创新券的单位在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后,到财政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审批监督,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及各县(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全市创新券的扎口管理部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创新券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成立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挂靠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创新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成立县(区)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部门,接受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的指导,负责本县(区)创新券的日常管理,推进县(区)级创新券实施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分类、使用及资金来源
第九条 创新券分为企业类、平台类、奖补类。其中企业类细分为重点券、一般券和技术服务券。
第十条 支持对象与使用范围:
企业类重点券支持对象为大企业(集团)培育计划中的骨干企业、市场占有率高的行业龙头企业、走专业化差异化道路的特色企业、在本地能构成相对完整产业链的关键企业等四类企业,限用于企业重大研发项目、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一般券和技术服务券支持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其中一般券限用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建设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技术服务券限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和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
平台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限用于开展非财政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对接、智力资源集聚、研发机构引进、科技咨询论证等科技创新投入。
奖补类创新券支持对象为获得市相关政策奖补资金,且项目属于科技创新、企业研发、信息化建设、品牌创建、标准化推进、集群发展等,限用于企业、园区科技投入。
第十一条 创新券可以分批使用。
企业类中一般券的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2倍;企业类中重点券和平台类创新券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3倍;企业类中技术服务券的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1倍。奖补类创新券,企业用于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技术开发的配套资金不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3倍,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节能降耗的配套资金不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8倍,园区使用创新券配套资金不低于创新券使用金额的5倍。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企业类、平台类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与区财政按5:5的比例进行分担,市财政与县财政按2:8的比例进行分担。
奖补类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对科技创新进行奖补的各类市级专项资金以及县区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三种,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可兑现。企业类和平台类创新券的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奖补类创新券的有效期自奖补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创新券的发放
第十五条 企业类、平台类创新券发放: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科技创新综合考核情况确定本年度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发放额度,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创新券管理机构组织企业自主申报,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后,经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会同各地创新券管理机构进行发放。企业、科技服务平台、载体可以根据自身创新需求,随时向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创新券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本条款规定程序予以增补发放。
在一个年度内,一般券单个企业发放5万元;技术服务券根据企业创新需求发放5—10万元;重点券根据企业上年度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部分的25%确定发放额度,单个企业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在同一年度,一个企业只能领取一般券、技术服务券和重点券中的一种。对持有效期内、未兑现企业类创新券的企业,不再重新发放企业类创新券。
平台类创新券,单个平台或载体发放10—30万元。
第十六条 奖补类创新券发放:
奖补资金为市财政全额承担或市财政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共同承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及会议纪要等规定,确定以创新券形式支持的名单和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统一发放。
奖补资金为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全额承担的,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自行发放和兑现。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七条 市区企业和园区领取的创新券,经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兑现;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企业和园区领取的创新券,到各县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兑现。
第十八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实施总结;
(三)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研发机构建设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平台建设方案;
(四)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自筹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五)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使用金额超过3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其中前四项为必须提供材料。
第十九条 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市受理兑现的项目,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各县创新券管理机构对各自受理兑现的项目,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三方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对于申请兑现超过30万元的项目,需现场查验、论证。对于申请兑现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和各县创新券管理委员会根据第三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公示后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公示时间为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和各县创新券管理委员会提出,收到异议后,7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兑现单位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
市区企业和园区领取的创新券由市财政直接兑现,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企业和园区领取的创新券,到各县财政部门兑现,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县财政先行承担,每半年由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项目进行核查后,依据各县实际兑现到位金额,将市财政相应承担部分汇至各县财政专户。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县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园区和服务机构,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园区和服务机构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园区、新区)制定相应配套的管理办法。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放的创新券,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