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意见

2017-01-19 337次阅读 0527rc.cn 宿迁人才网

宿政发〔201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大企业(集团)在增强区域经济实力、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工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我市“十二五”后三年加快培育工业大企业(集团)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对象

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市依法经营纳税、依法规范用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的工业企业(集团)。其中,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宿迁的企业按其全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宿迁的企业按其在宿迁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统计;企业主导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当年企业须实现盈利,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未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整百亿的企业,市政府授予其法定代表人对应整千克重的宿迁经济突出贡献奖金质奖章。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的企业,市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枚宿迁年度功勋企业家金质奖章。金质奖章获得者享受3+1专属礼遇,即随时约见市长的专属通道、应邀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专属资格、享受资深专家医疗小组的专属服务;另外,根据企业发展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程度,可再帮助实现一份个人合理合法的愿望。奖章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年度技改设备投资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和报批,优先推荐享受各级技改贴息和扶持资金。对通过技改实现企业发展大幅度上规模、上台阶的,给予一事一议技改贴息奖励。

(三)推进企业战略重组鼓励本市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市政府成立专门企业战略重组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在细化、落实上级各项兼并重组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市企业兼并重组给予专项支持,并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融资倾斜。对市政府重点推进的兼并重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支持、一企一策帮助。

(四)实行主营业务收入目标管理。2013年-2015年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有望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实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目标管理和激励计划,鼓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三年内,企业如期实现预定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目标,并且每年税收增幅均超过当年所在县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在目标实现前的年度,由财政对超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借后奖,先以财政借款形式支持企业发展,目标实现后财政借款转为财政奖励;在目标实现当年及剩余年度,由财政直接奖励。未能实现目标或税收未能连续三年超平均增幅的,追回财政借出资金。借款和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培育对象中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内不重复享受本项政策。

(五)激励企业上市和科技创新。对股改上市的工业大企业(集团),报会后补助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补助100万元;未如期成功上市的,收回前期财政补助。被列为国家、省两化融合的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和40万元,省五星级数字企业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6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市区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市、区(开发区、园区、新城)财政各承担50%,县域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六)加强企业品牌质量建设。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在企业内成立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大企业办)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提出培育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重大问题。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要求提出具体支持工业大企业(集团)的意见。

(二)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培育工业大企业(集团)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实施直通车服务,及时协调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选派专人负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各种审批、备案、核准、政策支持等手续,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多种措施,优先使用地方企业产品。

(三)加大信贷支持。支持和鼓励企业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实行贷款主办银行制度,鼓励主办银行对培育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对大额贷款需求优先给予银团贷款,其贷款利率原则上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上浮。

(四)优先要素保障。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优先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对项目所需的进口先进技术(含重大装备技术)和装备关键总成及零部件,采取直通式、集中查验等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促进企业降低成本,尽快安装投产。对企业新上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重大工业项目,经所在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上报,由市政府实行专项会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融资、用地等问题。

(五)强化考核验收。2013年起,每年年初由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向市大企业办上报本地区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名单,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大企业办申报,市大企业办汇总审核并公示当年全市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名单。市大企业办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年培育企业实施年终考核和认定,并确定奖励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于次年年初兑现奖励。

以上政策措施从201311日起执行至20151231日。此前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