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英才计划”系列政策解读(四)——中心城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才引进篇

2017-01-19 1935次阅读 信息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近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市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法律服务等领域得到了较快发展,对深化社会事业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劳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鼓励支持中心城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主要目的在于破解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才引进难题,促进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各类紧缺急需人才,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对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非事业性质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每人8万元、6万元补助,“985工程”高校本科生给予每人4万元补助,“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3万元补助。以上申请补助的人才,需与引进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并持续在单位工作,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补助资金分三年发放。

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在编制使用上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对规模较大、社会效益较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根据人才个性化编制需求,由编制部门专门核定事业编制。用人单位要按不低于本地事业单位同类人才标准落实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事业单位标准计提。进入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档案挂靠单位所属地人才服务中心,并由其代为办理职称晋升、档案工资调整、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人事代理业务。服务达6年以上的,按照事业单位身份流动。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达15年以上的,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同等退休待遇。

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市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对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市外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经审批,可保留事业单位身份,用人单位要按不低于本地事业单位同类人才标准落实工资待遇,并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挂靠单位所属地人才服务中心。

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对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的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可享受安家补贴。标准为:(1)两院院士100万元;(2)获得国家级、省级人才表彰奖励或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培养工程的专家30-50万元;(3)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省特级教师15-20万元;(4)博士、具有副高职称人才10-15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安家补贴按一方就高享受。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5%,市、区财政承担25%

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和家庭安置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人才,子女随迁到市区入学的,报考市重点高中的可降低20分投档;其未成年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可免费自主择校。随迁配偶根据原单位身份性质,采取组织安置、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条件优先安排到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在企业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