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中心城市人才发展环境,切实解决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规范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加快集聚各类人才到中心城市创业创新,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原则
市区人才公寓是面向市区符合条件的人才,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提供的过渡型保障性用房,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行统筹安排,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建设管理。
二、建设方式
1.政府主导建设。市、区两级政府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投资新建或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收购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各级政府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时明确人才公寓建设任务,指标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进行考核。到2015年,市直和宿豫区、宿城区要分别建成面向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专家提供的人才公寓100套以上,各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市各园区人才公寓建成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2.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公寓住房建设和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投资建设人才公寓,按照核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家庭居住,享受财政补贴及其它优惠政策。
3.用人单位自行建设。对市区有特殊贡献、重大影响且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可以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新建、扩建工程中配套建设人才公寓,供本单位人才居住使用。
三、建设要求
1.规划选址。人才公寓的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居住人群的工作、生活方便,周围应具备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居住人群的基本需求。
2.税收优惠。人才公寓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配建、收购、置换住房作为人才公寓,其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
3.套型面积。人才公寓房屋套型面积一般在50—80平方米,面向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专家提供的人才公寓面积可在100平方米左右。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人才公寓的,要在土地挂牌时明确配套建设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4.装修标准。人才公寓应具备基本生活和居住功能,由建设单位或承租单位统一装修,配备基本生活设施,达到入住条件。
四、资金来源
政府主导的人才公寓建设或收购房源资金主要来源:各区(开发区、园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用人单位出资;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上级有关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根据各区(开发区、园区)完成人才公寓建设套数和面积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实际考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政府主导的人才公寓建设或收购房源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人才公寓建设、收购以及装修开支。各区(开发区、园区)应建立人才公寓资金专户,每年向社会公布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跟踪审计监督,及时出具审计工作报告。
五、日常管理
1.申请条件
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的各类紧缺急需人才,本人住房困难、用人单位无法安置的,可以申请就近入住人才公寓。其中,市级以上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优先入住。
2.租赁管理
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收购的人才公寓,租赁须符合相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承租主体。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统一向所属区(开发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同时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名单、身份证、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请。
申请程序。人才公寓申请实行“三审两公示”程序,即用人单位集中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公示;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报所属区(开发区、园区)审批。
房源分配。经审核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的,由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所属区(开发区、园区)审批意见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房源,并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企业自建人才公寓的,由用人企业自主分配房源,并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报区(开发区、园区)备案。
租金管理。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所在区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照房屋所在区域市场租赁价格的50%确定,报所在区(开发区、园区)核准后执行。承租单位须按租赁合同及时缴纳租金,由各区(开发区、园区)指定的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负责收缴,专存专用。
退出程序。在租住期限内,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定期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人才公寓使用资格:
(1)个人已经自行解决住房的;
(2)个人调离(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本行政区域的;
(3)个人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个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的;
(5)个人连续半年不居住的;
(6)个人违反租住协议的。
人才公寓一次签约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后继续租住的,由用人单位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续租。
3.产权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或收购的人才公寓,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单独编号,注明产权为政府所有,不得上市交易,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企业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产权归企业所有,整体房屋可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政府之间流转,不得出售给个人,不得改变房屋性质、用途。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