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创业的暂行办法

2017-01-19 1730次阅读 信息科
 为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在中心城市创业,带动全民创业深入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支持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在中心城市自主创业的,适用本政策规定: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教育部承认学历的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从事个体经营或牵头创办企业(大学毕业生本人必须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明确创业方案,经过市创业办组织论证并合格。
二、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为3万元,鼓励大学毕业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鼓励大学毕业生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
2.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从事翻译服务、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等具有一定科技含量、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可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在指定场地集中登记。
3.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工商部门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设立大学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窗口,负责大学毕业生创业的注册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加强财政支持
1.设立大学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在市全民创业基金中安排大学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大学毕业生创业培训、创业项目资助、贷款贴息及奖励等工作。
2.减免有关行政管理费用。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前三年,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免除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评定为成长性好的项目,可继续享受两年政策优惠。4.支持优秀创业项目。经常举办大学毕业生创业大赛,根据申报并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创业项目,按一定比例评出一批发展前景好、税收贡献高的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创业资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50%,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补贴50%。
5.实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在市区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
6.实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对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或项目,在符合法定用工人数的基础上,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新增就业人数多少,给予一定奖励。
(三)扶持科技创业
1.鼓励大学毕业生以创业项目为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资助资金的,由同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级要求给予配套;对获得国家和省级部门立项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由同级财政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三年内申请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的,由同级财政对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四)强化载体建设
设立大学毕业生创业孵化区。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立5000平方米的大学毕业生创业孵化区,在宿豫区、宿城区创业孵化基地(区经济开发区)分别设立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大学毕业生创业孵化区,对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创业企业和项目免费提供三年20平方米左右的创业办公场所。
(五)提升服务保障
1.免费提供创业前培训。依托市区创业培训机构,对经审核有明确创业意向的大学毕业生,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创业培训。达到一定培训时间内,对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按每人600元给予经济补贴。
2.依托市区重点企业建设大学毕业生创业见习基地,安排意向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挂职学习,在实际岗位熟悉企业管理运营。
3.开通宿迁大学毕业生创业信息网,发布有助于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的投资信息、产品项目信息、行业技术交流信息、国内外相关行业发展信息、企业产品盈利点信息等。
三、组织保障
1.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创业办召集,教育、人社、发改、财政、经信、商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会商、实施有关重大事项,协调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大学毕业生创业工作。
2.落实工作责任。市创业办负责对大学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审查审批、表彰奖励、指导服务和政策解释等;人社部门负责落实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和吸纳人员的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大学毕业生创业培训等;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奖补标准,下拨扶持奖励资金,并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工商部门负责落实市场准入、减免行政管理费用和证照办理服务等;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经信部门负责加强对大学毕业生创办企业的管理服务;市人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大学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大学毕业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3.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大学毕业生创业先进典型,弘扬创业精神,鼓励引导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编制大学毕业生创业服务指南,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发挥社会各界支持和推动促进大学毕业生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