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中心城市人才培养力度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城市人才的分层分类培养,搭建各类人才发展平台,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以宿迁学院为龙头,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步伐,支持宿迁学院加强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建设。构建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体系,提升职业教育的内涵和质量,拓宽技能人才培养的职业(工种)范围。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采取“订单式”培训模式,实现产业人才的规模化培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学科专业布局,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切实提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本地就业率。到“十二五”末,市区各有关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率达到60%以上。
二、大力实施“新宿商培养计划”。推进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举办“新宿商高研班”1—2期,组织规模以上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内外名校开展高端培训,到名企参观考察,费用由财政适当补贴。每年举办“新宿商课堂”活动2期以上,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到宿迁授课交流。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各类在职学习培训。在职取得理工科类博士、硕士学位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满5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中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5%,属市直单位由市财政承担25%,其它单位的由所在区财政承担12.5%,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补贴12.5%。
四、优化企业人才职称评审制度。坚持以用为本,建立以实践能力为导向的评价制度。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可认定为中级职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为中级职称;引进的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4年的,可评聘为中级职称。
五、实施高技能人才“金蓝领计划”。着眼于为各类技能人才提供职业能力提升空间,打造技能人才在职免费培训平台。依托职业院校、技师学院等培训资源,设计开发技能培训特色菜单,为各类技能人才免费提供培训券,由持券人自主选学培训内容,帮助他们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尽快成长成才。广泛开展技能比武活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较大规模的市级技能大赛,并对优秀选手给予奖励。
六、推进教育、卫生等系统开展全员培训。中小学、职业学校教师,三年内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研修学习不少于1次;每年选派100名名教师培养对象到国内外名校开展培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各类医卫人才,三年内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培训或学术会议不少于1次,每年聘请省级专家到市区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专题学术讲座30次以上。
七、支持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学术著作公开出版的,经评审的优秀作品,给予5000—8000元奖励;社科类成果(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各类评选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给予1000—3000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给予1—3万元奖励,所需费用,市直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其它单位由所在区财政承担50%,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补贴50%。
八、支持优秀文化人才举办个人创作展等活动。大力倡导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创作,在市内举办专题作品展的,由主管部门协调安排。每年资助一批本土优秀文化人才到国外或国家级、省级层面举办创作展。加大对重点文艺表演、艺术创作等人才培养力度,每年选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培养对象外出培训。
九、加大开放型人才培养力度。通过举办专题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培养100名左右通晓外语、熟悉国际规则、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的开放型人才。
十、进一步落实各类专家图书资料补贴待遇。在培养期内的市中青年专家“135培养工程”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图书资料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00元、3000元、2000元,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才入选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中青年专家“135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图书资料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75%,属市直单位由市财政承担25%,其它单位由所在区财政承担12.5%,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补贴12.5%。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