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中心城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为鼓励支持中心城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市外引进各类人才,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引进的高级专家提供专项津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的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可享受安家补贴。标准为:(1)两院院士100万元;(2)获得国家级、省级人才表彰奖励或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培养工程的专家30-50万元;(3)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省特级教师15-20万元;(4)博士、具有副高职称人才10-15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安家补贴按一方就高享受。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75%,属市管重点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25%,其它单位由所在区财政承担12.5%,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补贴12.5%。
二、对引进的各类紧缺急需人才提供专项补助。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非事业性质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的,分别给予每人8万元、6万元补助,“985工程”高校本科生给予每人4万元补助,“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3万元补助。以上申请补助的人才,需与引进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并持续在单位工作,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补助资金分三年发放。所需资金,属市管重点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其它单位由所在区财政承担50%,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补贴50%。
三、支持从市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中心城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市外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经审批,可保留事业单位身份,用人单位要按不低于本地事业单位同类人才标准落实工资待遇,并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挂靠单位所属地人才服务中心。
四、对高层次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对规模较大、社会效益较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根据人才个性化编制需求,由编制部门专门核定事业编制。用人单位要按不低于本地事业单位同类人才标准落实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事业单位标准计提。进入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档案挂靠单位所属地人才服务中心,并由其代为办理职称晋升、档案工资调整、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人事代理业务。服务达6年以上的,按照事业单位身份流动。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达15年以上的,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同等退休待遇。具体政策由组织、人社、编制及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和家庭安置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人才,子女随迁到市区入学的,报考市重点高中的可降低20分投档;其未成年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可免费自主择校。随迁配偶根据原单位身份性质,采取组织安置、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条件优先安排到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在企业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六、各类人才享受多种支持的,扶持补助资金就高享受,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